话题:人肉搜索是否该入罪
正方:入罪(面面 阻击者)
反方:扯淡 ( 张志强 李典新)
中立:谷汶锴
背景新闻:
评论:互联网“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网上“人肉搜索”缉拿小偷 律师称行为合法
正方观点阐述代表面面:人肉搜索被严重滥用将涉嫌违法、违纪的刑罚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在网上的确由来已久。作为由网友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人肉搜索”确实可能被滥用。
对于应该不应该入罪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肉搜索”其实包括了很广的范围,有的是在网上搜索他人的信息,有的是在网下搜集他人信息贴在网上,有的是在网上造谣,还有的是在网上、网下对他人进行辱骂、骚扰……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并不需要再设立专门罪名;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以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2、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舆论监督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目前的法律来看,相关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之间没有一个平衡点,那么,我们又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呢?